發布日期:2024-05-07 10:20:19 瀏覽次數:
專項附加扣除是一項重要的減稅措施,旨在減輕納稅人的稅負,鼓勵個人消費和投資,提高生活質量。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感謝各位用戶的觀看,如果有購買想法的請聯系用友好會計公司電話!
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每個子女每月定額扣除1000元。
繼續教育:納稅人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大病醫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住房租金: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獨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二、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每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都有相應的扣除標準,納稅人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和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項目在不同情況下的扣除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納稅人需要仔細核對相關規定,確保自己的扣除金額準確無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納稅人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切實減負、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第二章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啤⒋髮W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條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三章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第七條納稅人接受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教育期間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第八條個人接受同一學歷教育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該項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繼續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時扣除。
第四章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第九條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第十條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
第五章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條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
第六章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五條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扣除標準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扣除標準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條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所在城市,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其經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圍包括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條納稅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九條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
第七章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分攤方式包括平均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或者贍養人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采取指定分攤或約定分攤方式的,每一納稅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與約定分攤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攤為準。納稅人贍養2個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條其他法定贍養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去世,實際承擔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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